(2014)丰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神华福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市环境保护局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神华福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丰行初字第13号原告神华福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鸿山镇。法定代表人曾袁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书榕、王剑斌,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郑志忠,局长。原告神华福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泉州市环境保护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告知补正材料后于同年12月29日受理,并由审判员黄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公司已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由,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因正当理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神华福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黄 婷人民陪审员 林玉丽人民陪审员 邱有潘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戴丽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