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州民催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温州市伊尔特管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市伊尔特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温州市众亨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催字第00006号申请人:温州市伊尔特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康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良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启昌,该公司工作人员申报人:温州市众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陈宅浃西岸22号。法定代理人:郑少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纪东,该公司职工申请人温州市伊尔特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对票面号码为4020005121227533、出票人为阜阳市振兴农资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安徽辉隆农资集团阜阳肥业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100000元、付款行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6月2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2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0日发出公告,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温州市众亨贸易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温州市伊尔特管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郝晓梅审判员 闫 宁审判员 薛 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晓影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