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符建虎与谢夏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建虎,谢夏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117号原告:符建虎。被告:谢夏双。本院在审理原告符建虎与被告谢夏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符建虎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符建虎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建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34元,依法减半收取1817元,由原告符建虎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赛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王安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