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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符建虎与谢夏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建虎,谢夏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117号原告:符建虎。被告:谢夏双。本院在审理原告符建虎与被告谢夏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符建虎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符建虎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建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34元,依法减半收取1817元,由原告符建虎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赛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王安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