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毕强德与毕四福、刘丙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强德,毕四福,刘丙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0号原告毕强德,男,1970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毕四福,男,1972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刘丙爱,女,197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审理的原告毕强德诉被告毕四福、刘丙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毕四福、刘丙爱的新房权证新字第××号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毕四福、刘丙爱的新房权证新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武金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