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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执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20-03-31

案件名称

韩燕花、程堂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韩燕花;程堂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667号申请执行人韩燕花,女,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商河县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程堂圣,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商河县农民,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韩燕花与被执行人程堂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程堂圣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韩燕花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程堂圣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全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标的额45824.4元,待被执行人程堂圣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洪涛审 判 员  王兴宝代理审判员  刘立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