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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郭庆与姜竹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姜竹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84号原告郭庆,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沾化县黄升镇枣园村X号。被告姜竹娟,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北李屋。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庆与被告姜竹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庆向本院提交起诉状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玉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燕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