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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孟民一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李祥与薛旭阳、高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薛旭阳,高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一初字第00229号原告李祥,男,1990年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红立,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旭阳,男,1966年5月9日出生。被告高梅,女,1966年1月6日出生。原告李祥诉被告薛旭阳、高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2013年2月4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期限两个月并以二人房产做抵押。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付。要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该案件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薛旭阳,原告也未提交被告薛旭阳的准确住址,故该案件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礼涛审 判 员  武娜娜人民陪审员  张新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