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重庆驰越商贸有限公司与刘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驰越商贸有限公司,刘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6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驰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黄泥磅藕塘湾(银海大厦A幢8-7号)。法定代表人:代中华,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上诉人重庆驰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707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重庆驰越商贸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重庆驰越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驰越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驰越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重庆驰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 勇审 判 员  李盛刚代理审判员  康 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