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关于戚洋申请执行盖淦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洋,盖淦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戚洋,男。被执行人盖淦昌,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鸡冠商初字第9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盖淦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盖淦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盖淦昌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盖淦昌在某银行xxx账户内工资款每月除给被执行人盖淦昌保留基本生活费600元可由被执行人盖淦昌自由支取外,其余款项全部冻结。银行网点按照裁定书要求进行解冻和冻结处理,协助客户随时办理生活费支取业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邱大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