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堂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与黄成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三星分理处,黄成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310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三星分理处,住所地:金堂县三星镇北河桥头。法定代表人肖斌。被告黄成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三星分理处与被告黄成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三星分理处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三星分理处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三星分理处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志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