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行诉终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王建芬与江苏省监察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苏行诉终字第0027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建芬。上诉人王建芬因诉江苏省监察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行诉初字第9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查明:2014年8月,王建芬以江苏省监察厅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王建芬于2014年2月25日向无锡市监察局提出申请,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无锡市锡山区锡张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指挥部、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人民政府、拆迁实施单位无锡时雨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违法拆迁行为进行监察。无锡市监察局于同年2月27日收到上述申请材料。截止5月1日,超过法定60日时效,无锡市监察局未依法履行其职责。2014年6月5日,王建芬向江苏省监察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截止8月7日,江苏省监察厅未作出复议决定。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确认江苏省监察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江苏省监察厅履行法定职责。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监察机关的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或申请复审、复核。因该规定未赋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故王建芬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对王建芬的起诉不予受理。王建芬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既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那行政监察是行政行为,监察厅即是行政单位,是履行的行政职能,故是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法律对监察局进行了授权,对他的行为不服,其可以作为被告。请求:1、依法确认江苏省监察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江苏省监察厅限期作出复议答复。本院认为:根据最高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的规定,王建芬向江苏省监察厅提出的复议申请,实质是因拆迁补偿引发的信访事项,该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对王建芬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且本案在本院审查期间,江苏省监察厅已向王建芬出具《告知函》,告知王建芬其所提的问题不属于该厅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并将王建芬的来信转无锡市信访局。综上,王建芬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家祥审 判 员 郭晓闽代理审判员 潘四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黄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