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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张丽君与黄志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君,黄志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25号原告:张丽君。委托代理人:陈柯,浙江南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志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君诉被告黄志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丽君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澈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贺小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