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惠某某与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武商购物广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惠某某,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武商购物广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保字第00002号原告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告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武商购物广场。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大街278号。负责人平成波,任经理。本院在审理惠某某诉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武商购物广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某某撤回起诉。保全费170元,退还原告惠某某。审判员 景兰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宁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