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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居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射洪县虹桥精品家私城与刘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射洪县虹桥精品家私城,刘玉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居民初字第104号原告射洪县虹桥精品家私城。投资人,向忠诚。被告刘玉兰,女,汉族,生于1969年1月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射洪县虹桥精品家私城诉被告刘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射洪县虹桥精品家私城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射洪县虹桥精品家私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翔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银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