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裕执字第00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安徽省创新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天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取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创新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天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裕执字第0079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创新商贸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肥东县龙堂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高永,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天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李其宝,董事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皖民二终字第004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天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天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计6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伦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