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民二初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余培与范范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培,范范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狮民二初字第00500号原告:余培,女,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委托代理人:XXX,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范范(曾用名范中兴),男,195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民警,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培诉被告范范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袁全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雪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