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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民二初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余培与范范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培,范范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狮民二初字第00500号原告:余培,女,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委托代理人:XXX,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范范(曾用名范中兴),男,195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民警,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培诉被告范范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袁全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雪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