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抚民二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周凤君与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抚松县天池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君,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抚松县天池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抚民二初字第535号原告周凤君,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在地:抚松县。法定代表人宋世良,系该局局长。被告抚松县天池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抚松县。法定代表人彭维钢,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王福章,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凤君诉被告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抚松县天池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凤君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凤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3.00元,减半收取2,38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文君人民陪审员  杨永华人民陪审员  吴 烨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赵亮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