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2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邢台市热力公司与马英芬供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热力公司,马英芬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2406号原告邢台市热力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孙志谦,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焦金疆,男,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马英芬,女,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市热力公司与被告马英芬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市热力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热力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市热力公司撤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台市热力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建颖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吴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