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萨行审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9-11-27

案件名称

大庆市萨尔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海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大庆市萨尔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海英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行审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萨尔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萨政路6号萨尔图区政府大楼C431房间。法定代表人:王树臣,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国辉,该局干部。被执行人于海英,女,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天赐锅中锅一锅炖业主,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萨尔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14年7月15日对于海英作出的庆萨餐行罚[2014]04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庆萨餐行罚[2014]048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现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萨尔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庆萨餐行罚[2014]04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旭明审 判 员  姜大勇人民陪审员  刘德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