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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040号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你单位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5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后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支付借款本金8000万元、逾期罚息及复利1422366.66元等。二、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448511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四、承担本案执行费用。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信用惩戒。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