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执恢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邓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邓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恢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阳朔县阳朔镇城西路***号。负责人原永飞,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邓小军。申请执行人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邓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案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先有代理审判员 黎芸杏代理审判员 李世武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昌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