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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申字第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东区顺意百货市场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乐易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天津市河东区顺意百货市场有限公司,天津市乐易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申字第01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天津市河东区顺意百货市场有限公司,实际办公地河东区万东路红顶花园18号别墅,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造纸五厂西侧(已拆迁)。法定代表人:宋亚玲,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双根,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市乐易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造纸五厂西侧(顺意百货市场内)。法定代表人:彭纪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南志炉,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天津市河东区顺意百货市场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乐易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3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天津市河东区顺意百货市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乐易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达成案外协议,同日,再审申请人天津市河东区顺意百货市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天津市河东区顺意百货市场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河东区顺意百货市场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褚 竞审判员 高荫旗审判员 赵 晶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靳一诺速录员 朱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