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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告武宏岩与被告白斌、白成飞、马滔、刘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宏岩,白斌,白成飞,马滔,刘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0831号原告武宏岩。被告白斌。被告白成飞。被告马滔。被告刘霄。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宏岩与被告白斌、白成飞、马滔、刘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宏岩于2014年12年16日撤回对主债务人白斌及被告白成飞、刘霄的起诉,被告马滔为担保人,未到庭应诉,致使案件事实难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建华审 判 员  高仲荣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梁亚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