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告武宏岩与被告白斌、白成飞、马滔、刘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宏岩,白斌,白成飞,马滔,刘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0831号原告武宏岩。被告白斌。被告白成飞。被告马滔。被告刘霄。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宏岩与被告白斌、白成飞、马滔、刘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宏岩于2014年12年16日撤回对主债务人白斌及被告白成飞、刘霄的起诉,被告马滔为担保人,未到庭应诉,致使案件事实难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建华审 判 员 高仲荣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梁亚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