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晋江市志协鞋塑有限公司与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晋江市志协鞋塑有限公司,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900号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志协鞋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陈埭岸兜。法定代表人丁志协,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春县桃城镇榜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忠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刚义审判员 吕曙晋审判员 涂书贤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吕继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