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行诉终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戴小明与镇江市新区大路镇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镇行诉终字第0000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戴小明。上诉人戴小明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镇经行诉初字第00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戴小明认为,我是合法上访,镇江市新区大路镇政府无任何合法手续对我进行关押,强迫送我至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科进行治疗,对我的身心、名誉造成侵害。此案原审法院应予受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由原审法院受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戴小明未能提供镇江市新区大路镇政府作出限制戴小明人身自由及其他违法行政行为的依据,原审裁定对戴小明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章晓东审判员  张伍龙审判员  冷德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徐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