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民初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高晓丽与王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晓丽,王振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清民初字第1605号原告:高晓丽,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杨军峰,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系原告高晓丽丈夫。被告:王振涛,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缺席)原告高晓丽诉被告王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晓丽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旭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曹新景、人民陪审员刘海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高晓丽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俊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振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晓丽诉称:2014年3月份,被告多次到原告经营的中国福利彩票店购买彩票,被告以现金不足、银行卡内没有钱为由向原告借钱共计10000元购买彩票,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被告承诺2014年4月14日前偿还欠款,并口头协商利息每月500元,但至今未兑现承诺。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0000元及利息2500元。庭审后原告自愿放弃了要求被告偿还利息25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王振涛未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被告王振涛多次在原告高晓丽经营的福利彩票站购买彩票,原告念及被告为老客户便同意被告赊欠购买彩票,被告共欠原告10000元。2014年3月1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该份欠条的内容为:“欠条2014.3.10号欠彩票战壹万整(10000元)2014.4.14号还清.若2014.4.14号还不清家里财产抵押.以作证明王振涛2014.3.10”。庭审后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偿还利息2500元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由本院开庭笔录、欠条、调查笔录河南省电脑福利彩票幸运武林(快开游戏)投注站授权销售协议书等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王振涛欠原告1000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依法应予清偿。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偿还利息2500元的诉讼请求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振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晓丽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元,由被告王振涛负担90元,原告高晓丽负担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旭栋审判员 曹新景陪审员 刘海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郝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