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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林中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王志贵、李子荣与刘喜贵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贵,李子荣,刘喜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林中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王志贵,男,汉族,现住敦化市。申请执行人李子荣,女,汉族,住敦化市。被执行人刘喜臣,男,满族,吉林省永吉县人,初中文化,工人,捕前暂住山东省平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贵、李子荣与刘喜臣刑事附带民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3)延中分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凤杰审判员  片永泰审判员  邵常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大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