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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执字第00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萍与汤光艳、徐玉麟执行裁定书(3)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萍,汤光艳,徐玉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字第00176-1号申请执行人:王萍,女,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汤光艳,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徐玉麟,男,195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狮民二初字第004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玉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吴跃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