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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惠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其他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惠州市沃生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法定代表人袁贵平,主任。委托代理人何军、伍祥,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惠州市沃生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陈江街道办事处曙光大道。法定代表人李家航。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沃生照明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惠市公积金罚(2014)6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2015)惠城法仲非诉行强执审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州市沃生照明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罚款人民币40000元、滞纳金40000元、申请强制执行审查费50元及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1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惠市公积金罚(2014)600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贵传代理审判员  张淦如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