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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初字第5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郑烈松与洪妙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烈松,洪妙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5125号原告郑烈松,居民。委托代理人郑桂峰(原告郑烈松之子),男。被告洪妙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烈松与被告洪妙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烈松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烈松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烈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郑烈松负担。审判员 姚 琼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姚建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