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沧民初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田寿福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寿福,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沧民初字第1797号原告田寿福。委托代理人王云飞,沧州市道东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东航,经理。住所地:沧州市开发区东海路20号靖烨科技园10楼。委托代理人孙志朋,该公司职工。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4年2月1日15时许,马万立驾驶冀J×××××号客车沿着李杜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槐庄村东处,在躲避情况时侧滑驶入逆行,与相向行驶田杰罡驾驶的鲁B×××××号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鲁B×××××号轿车乘车人田寿福受伤的交通事故。冀J×××××号客车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本次事故除马万立垫付的25000元外,还给原告田寿福造成各项经济损失10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二次手术费、车损等各项经济损失125000元,被告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扣除马万立垫付的25000元医疗费外,再赔偿原告100000整,于本调解书生效后10内履行完毕。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苏文艺审 判 员 李月巧人民陪审员 袁守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董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