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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执字第00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昌图县xxxxx中心与史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县xxxxx中心,史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0795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xxxxx中心。法定代表人孙xx,系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史xx。担保人张xx本院在执行昌图县xxxxx中心与史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史xx未全部履行义务,担保人张xx在案件执行期间,自愿为被执行人史xx向法院提供保证,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担保人张xx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昌图县xxxxx中心承担执行款12000元的给付责任。担保人张xx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昌图县xxxxx中心清偿债务120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绍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