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民三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小布朗幼儿园与被告沈阳圣达热力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苏家屯区小布朗幼儿园,沈阳圣达热力供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民三初字第614号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小布朗幼儿园法定代表人马露被告沈阳圣达热力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朋业委托代理人刘玉梅委托代理人白晨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小布朗幼儿园与被告沈阳圣达热力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小布朗幼儿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吴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