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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城民初字第3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巩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3571号原告巩某某,女,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城区。委托代理人马明刚,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某,男,1972年10月1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韩继君(系被告姐姐),女,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韩伟(系被告姐姐),女,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某某于2015年1月5日以原被告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及损害他人利益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巩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