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三(民)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鞠玲玲、牧雷等与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玲玲,牧雷,牧上懿,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三(民)初字第1360号原告鞠玲玲,女,1985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原告牧雷,男,1985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原告牧上懿,女,201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理人鞠玲玲。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运柱,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峰琴,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相迪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鞠玲玲、牧雷、牧上懿与被告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燕枫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居晓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