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民初字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邹祚豪与肖何敏、汤久松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祚豪,肖何敏,汤久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民初字第1686号原告邹祚豪,男,195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肖何敏,女,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汤久松,男,195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祚豪与被告肖何敏、汤久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祚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祚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邹祚豪负担。审判员 黄国语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傅艳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