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广州雷驰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广州雷驰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10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儒浩,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雷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邓小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麦玉玲、黄艳桃,均系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刘运利,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与上诉人广州雷驰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驰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0日,美国公司gettyimages,inc.副总裁johnj.laphamⅲ出具《授权及确认书》,确认华盖公司作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的代表,在该区域内对附件所列品牌(包括photodisc品牌)相关的图像拥有授予许可的权利,针对任何未经授权使用行为,华盖公司享有全部权利和独有权利在该区域内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动,包括签署并提起诉讼、收取索赔款或诉讼费、律师费等其他款项。上述《授权及确认书》已经美国公证机构公证及我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华盖公司提交的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2013)大中证经字第2570号公证书显示,2013年8月16日,华盖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冬俏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操作公证处计算机进入www.gettyimages.ca网站(英文),在该网站首页的“international”下拉菜单中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后打开新网页,点击该网页上的“点击这里以中文搜索”打开进入新网站(中文)。在该网站的搜索栏可通过输入图片编号搜索图片并打开察看图片详情。其中包括编号为200535375-001、标题为broccoliinmetalbucket的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rf一张,该图片左上角标注有“gettyimages®”水印,图片下标注有品牌:photodisc、摄影师:marencaruso等信息,该网页下另有“版权申明”内容如下:“本网站所有创意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华盖创意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华盖创意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华盖创意的损失。”网页底部另标注有“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侵权必究”字样。上述公证书另载明:使用网页浏览器进入http://weibo.com/siyongleichi#!/p/1006063558558224/feed网页,点击“原创”分类可查看相关微博内容。该微博首页显示“广州雷驰广告”、“v新浪认证广州雷驰广告有限公司”字样。微博正文第一页显示一条标题为“补充叶酸的最佳方法不是吃药,而是多吃水果、蔬菜和强化谷物食品”的微博,并附图片一幅,该微博标注发布时间为8月12日,来自皮皮时光机。经一审当庭比对,华盖公司及雷驰公司一致确认上述微博所使用的图片与华盖公司主张权利的编号200535375-001图片内容一致。一审庭审中经原审法院询问,雷驰公司确认涉案微博系其开办且该微博内容由该公司发布。华盖公司确认被控侵权图片已删除,并撤回要求雷驰公司和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图片的诉讼请求。华盖公司为进行与本案性质相同的系列诉讼(本案为该系列诉讼之一),委托了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该所已指派律师出庭参加诉讼。华盖公司一审当庭明确其主张的为维权所付出的合理开支5000元包括律师费及公证费,但仅能提供委托代理合同一份予以证明。原审法院另查明,雷驰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12日,经营范围包括商务服务业,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微梦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等。华盖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权利的图片价值,另提供《“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若干,该合同载明许可相关公司使用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photodisc、stockbyte等品牌图片,单价每幅在1万元以上。华盖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为:1.雷驰公司向华盖公司支付图片侵权赔偿金及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2.雷驰公司和微梦公司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图片;3.雷驰公司和微梦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图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华盖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登载的图片包括了涉案图片,该图片上标注有“gettyimages®”字样,并在网页下方标注了相应的版权声明内容,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美国公司gettyimages,inc.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根据我国《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对外国作品的保护,也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美国和中国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因此美国公司gettyimages,inc.对涉案图片所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美国公司gettyimages,inc.出具的《授权及确认书》已履行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对此证据应予采信。依据该授权文件,华盖公司作为美国公司gettyimages,inc.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境内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就相关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故雷驰公司有关华盖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的抗辩缺乏理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雷驰公司未经华盖公司许可,在公开发布的微博中使用了华盖公司享有权利的图片,其行为已侵犯了华盖公司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雷驰公司辩称其在涉案微博中使用的图片来源于“皮皮时光机”,其不构成侵权,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皮皮时光机”网站使用涉案图片已获得著作权人或其他相关权利人的授权,故原审法院对此不予采纳。鉴于华盖公司已申请撤回关于雷驰公司和微梦公司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图片的诉讼请求,故原审法院对此诉讼请求不再审理。关于赔偿经济损失数额。鉴于华盖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图片许可使用合同所显示的图片、用途与雷驰公司的使用性质并不具有可比性,华盖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华盖公司因雷驰公司的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而雷驰公司的违法所得亦无法确定,华盖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雷驰公司微博账户的性质、其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侵权持续的时间、影响的范围以及华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程度、本案属华盖公司起诉的系列案之一等因素,酌情确定雷驰公司赔偿的数额。微梦公司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原审法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雷驰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100元;二、驳回华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雷驰公司负担。上诉人华盖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过低,没有支持华盖公司支出的维权费用,无法弥补华盖公司的损失。华盖公司提交了三份“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作为同类品牌图片的市场价格的参考,提交了金额为5000元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作为主张律师费证据,但一审法院均没有采信;二、对于微博这一新型网络传播信息的侵权方式,应依法予以严惩。微博传播功能强大且平民化,可随意被公众即不特定的对象上网浏览,一审对微博这种新型网络传播信息的侵权方式不够重视,片面认为其传播范围小、影响力小,没有认识到微博方式侵权的恶劣性。请求二审法院:一、依法改判雷驰公司支付华盖公司图片赔偿金及维权费用合计10000元;二、由雷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诉人雷驰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华盖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是本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雷驰公司在使用过程中不存在对华盖公司的侵权故意或过失,不符合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不构成侵权行为;二、华盖公司声称雷驰公司在没有得到华盖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就基于商业目的擅自使用涉案图片,华盖公司应出示证据证明。华盖公司所指的图片转载,完全是雷驰公司工作人员在转载文字信息时自动附带转载过来的,图片已清楚载明来源于“皮皮时光机”,图片没有显示著作权人,也没有标注“不能转载”的警示字眼。雷驰公司作为普通网络使用者,不存在对微博这种网络存储空间中的文章及其使用的图片等信息的审查,只是作为交流、分享及学习用途。如相关权利人不予以指正,作为网络使用者不可能判断涉案图片的权利归属,亦不可能发现侵犯著作权的事实。即使发现侵权行为,也只能采取事后补救的办法;三、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规定网络用户具有明确的“通知义务”,华盖公司应出示“多次联系雷驰公司”的证据。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华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原审被告微梦公司没有陈述意见。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在于上诉人雷驰公司是否侵权以及一审判赔数额是否恰当。现有证据表明,涉案图片在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登载,该图片上标注有“gettyimages®”字样,并在网页下方标注了相应的版权声明内容,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美国公司gettyimages,inc.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由于美国公司gettyimages,inc.出具的《授权及确认书》已履行相关公证认证手续,故上诉人华盖公司作为美国公司gettyimages,inc.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境内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就相关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因而上诉人雷驰公司有关上诉人华盖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的上诉意见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上诉人雷驰公司未经上诉人华盖公司许可使用了涉案图片,原审认定其行为已侵犯了上诉人华盖公司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雷驰公司认为其在使用涉案图片过程中不存在对上诉人华盖公司构成侵权行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因图片许可使用费与图片拍摄成本、精度、尺寸、作品知名度以及用途等多种因素有关,虽上诉人华盖公司提供了与案外人签订的图片许可使用合同,但上述合同所显示的图片并不包含涉案图片。本案属于上诉人华盖公司批量维权诉讼之一,对有关公证费等维权费用应进行合理分摊。上诉人华盖公司还主张支出5000元律师代理费,但其仅提供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并未就本案的合同履行情况予以举证,原审法院没有全额支持正确。原审法院在本案无法查清上诉人华盖公司的实际损失或上诉人雷驰公司因侵权而实际获利数额的情况下,综合考虑上诉人雷驰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1000元的赔偿数额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华盖公司认为原审判赔数额过低,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上诉人华盖公司和上诉人雷驰公司的上诉请求,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和上诉人广州雷驰广告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和上诉人广州雷驰广告有限公司各负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庞智雄代理审判员  丘 杰代理审判员  蔡健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雷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