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勉执字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光文与被执行人胡凯、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文,胡凯,赵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勉执字00101号申请执行人:李光文,男,生于1952年8月13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胡凯,男,生于1985年11月12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静,女,生于1987年4月8日,汉族,职业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汉中民终字第00694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3)勉民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光文与被执行人胡凯、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胡凯、赵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将案件执行款3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30元、申请执行费350元,合计30980元执行完毕。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光文与被执行人胡凯、赵静协商达成协议,即执行款30000元及申请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胡凯支付,案件受理费630元,申请执行人李光文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胡凯已将执行款、申请执行费共计30350元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汉中民终字第00694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3)勉民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胡凯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逢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