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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复执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郭建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东,刘英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复执字第101-1号申请执行人郭建东。被执行人刘英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建东与被执行人刘英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现被执行人刘英田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复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保   亮审判员 陈瑞审判员张岩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荣   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