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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民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建清与余元斌、王秀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建清,余元斌,王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民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王建清。被申请人余元斌。被申请人王秀。系余元斌之妻。申请人王建清与被申请人余元斌、王秀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王建清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余元斌在湖北中利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6.65%的股权8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王建清愿用其2万元存款及其所有的钟房丙字第14-980036号房产提供担保;担保人徐清顺愿用其所有的钟房权证柴湖丙字第2002-016**号房产为申请人王建清提供担保。如申请人王建清申请错误,申请人王建清、担保人徐清顺自愿用上述担保物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自愿接受法院冻结、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建清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人王建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为有效担保,其诉前保全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余元斌在湖北中利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6.65%的股权8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二、对申请人王建清提供的担保2万元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三、对申请人王建清提供的担保座落于钟祥市柴湖镇汉江街的房屋(产权证号:钟房丙字第14-9800**号)予以查封;对担保人徐清顺提供的座落于钟祥市柴湖镇汉江大道北路的房屋(产权证号:钟房权证柴湖丙字第2002-016**号)予以查封。查封房屋的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保全申请费4000元,由申请人王建清负担。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 兵二〇一五年元月五日书记员 张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