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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2016)湘11执异1号异议人秦华林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志新、王玉丽、肖家余、全东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华林,永州市冷水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志新,王玉丽,肖家余,全东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执异1号异议人(案外人)秦华林。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少清,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唐芳林,该联社职工。被执行人刘志新。被执行人王玉丽。被执行人肖家余。被执行人全东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志新、王玉丽、肖家余、全东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秦华林于2016年1月4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称位于零陵区中山路与人民路交汇处的“王府井综合大楼”一楼临街的第2号和第3号门面应属其所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案外人)秦华林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案外人)秦华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案外人)秦华林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伍绍儒审 判 员  蒋跃兵代理审判员  阳少卿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韩成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