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园商初字第2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范凤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范凤兴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园商初字第2348号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圆融时代广场24栋B区三层302室。法定代表人陈力雄。被告范凤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范凤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41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均由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志斌人民陪审员 周惠明人民陪审员 苏玉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朱 奇第页共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