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葛晖、董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99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309号宏泰工业园6号综合楼(宏泰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3787246-0。代表人周启正。委托代理人李桂香。被告葛晖,女,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董权,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下称招行厦门分行)与被告葛晖、董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董权涉嫌其他犯罪行为,目前尚在人民法院审理中,本案有关诉讼材料送达及相关事实的调查、开庭审理须等待其案件审结后方能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曾 聆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庄娟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