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李×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1410号原告李×,女,1971年3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庆,涿州市松林店镇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自接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林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