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执字第006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汪长林与朱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长林,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字第00674-1号申请执行人:汪长林,男,1968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朱平,男,1977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狮民二初字第004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5日以(2014)狮执字第0067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平所有的坐落于铜陵市中南建材大市场×栋××室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朱平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朱平所有的坐落于铜陵市中南建材大市场×栋××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山红审判员 陈坦文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吴跃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