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重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蓟县尤古庄镇程庄子村民委员会与苑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蓟县尤古庄镇程庄子村民委员会,苑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重字第0002号原告蓟县尤古庄镇程庄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志朋,该村村主任。被告苑富,农民。原告蓟县尤古庄镇程庄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苑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蓟县尤古庄镇程庄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宝珠代理审判员 王 然人民陪审员 张学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小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