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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东执民字第2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佳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银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佳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银其,吴银忠,蒋芝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东执民字第233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刘元,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健,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伟,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慈溪市佳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吴银其。被执行人:吴银其(曾用名:吴银聪)。被执行人:吴银忠。被执行人:蒋芝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慈溪市佳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银其、吴银忠、蒋芝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但该些房地产均已被其他法院首轮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东执民字第23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夏 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