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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绿民一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房金娥与长春市广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金娥,长春市广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绿民一初字第1210号原告房金娥,女,1973年5月23日生,汉族,住九台市西营城镇。被告长春市广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宽亮,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房金娥诉被告长春市广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被告长春市广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本院也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房金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雪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姜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