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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蒲民初字第0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蒲民初字第01308号原告李某某,男,1972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石羊汇邦西翠园小区15号楼1单元202室。被告王某某,男,1972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范家村三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谢西录代审判员 路晓玲代审判员 许 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曹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