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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西民三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李小梅与鞍山昊达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梅,鞍山昊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三初字第61号原告:李小梅,女,汉族,1973年2月22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被告:鞍山昊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杨素华。本院在审理李小梅诉被告鞍山昊达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梅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鞍山昊达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0元。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彦翠婷 百度搜索“”